首页> 民族风情 > 少数民族节日应该怎样放假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有10643万少数民族人口,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和其他许多传统民族文化一样,仍然是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目前全国约有38个少数民族节日由当地政府或人大做出了放假规定。随着民族意识的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对合法享受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假的诉求,越来越强烈。本文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具体做法的分析,从推进少数民族节日放假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做好少数民族节日放假工作做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务院以及国家民委有关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规定。
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第270令修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在一系列的法规文件中又做了进一步强调。如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执行”。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二、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规定。
1、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条例中确定了法定民族节日以及放假办法。例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规定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3天。《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自治州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傣族、德昂族的泼水节,景颇族的目瑙纵歌节,全州放假2天;阿昌族的阿露窝罗节,傈僳族的阔时节,本民族及其聚居区干部群众放假2天。1989年通过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藏历年放假三天,其他民族节日假期由各县自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规定每年彝族火把节、苗族花山节,全县各放假3天。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规定彝族火把节放假3天。
2、也有的自治地方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了民族节日及放假办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91号 政府令的形式规定肉孜节和古尔邦节为自治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3、还有的自治地方以通知的方式规定了民族节日及放假办法。宁夏在国务院相关通知的基础上,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3天,比全国多两天。10月2日是宁夏穆斯林的传统节日开斋节,全区放假1天,宁夏国庆节假日为9月29日至10月6日,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国庆节假期多一天。
三、地方政府对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规定。
1、地方政府以批转民族工作部门文件的形式,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尔代节”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放假、补助油、面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0]66号) ,上海市政府批转市民委、市劳动局、市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和油面供应的请示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0〕89号)。
2、地方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以文件形式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如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重申回民职工三大节日放假问题的通知》(皖族[1996]1号)。
3、民族工作部门通知。昆明、青岛等城市,在回族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传统节日前,由民族工作部门通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给回族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群众放假。
四、几点建议。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府,才符合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含义。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状况。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这一情况,人们习惯上把少数民族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杂居少数民族,因此,我国的民族工作也分为聚居民族工作和散杂居民族工作。聚居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之内,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杂居少数民族则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它包括两个部分:即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而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中也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精神,聚居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就是实行区域自治的人民政府。
2、制定少数民族节日放假规定应该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内容上保持一致。全国法定的节假日,全国人民都放假,即使是部分人享受的节日,也不分民族享受休假。在有的民族节日放假规定中,民族区域自治政府规定实行自治的民族可以享受假期,其他民族不能或者区别享受节日的做法,割断了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连续性,同时,也和民族平等的宪法精神不相符。有些城市,世代居住着几个甚至更多的少数民族,政府只规定某一个民族在民族传统节日放假,而忽略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的做法,更应该及时纠正。
3、放假的行政行为应该规范。依法行政,打造法制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少数民族节日放假应该遵循的重要准则。中央以及各级政府从照顾,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出发,制定并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既是少数民族节日放假的法律依据,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在少数民族节日放假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也应该是一个规范的行政行为,由民族工作部门通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给少数民族群众放假的做法,既做不到行政公开,也不可能把党和政府照顾、尊重少数民族的政策切实落实在群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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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北老虎 时间:2008-09-15 13: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