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发文单位: 文号:
颁布日期:1999-12-14 执行日期:1999-12-14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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